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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生产的土地不属于工业用地怎么办

作者:Adtongda时间:26/07/28 电话:18595868333

  有机肥生产的土地不一定要在工业用地之上,一般有两条合法途径可以走:一种是把有机肥生产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来管理;另一种就是通过申请农用地转用手续,把原来的耕地变成工业用地。选择哪一条路,则看你的生产能力以及服务半径了。

  路径一:争取把该地块认定为设施农用地(最好)

  对大部分以自己或者附近地区农业生产为主的服务业来说,这是一条成本低、手续简单的方式。按照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要求,“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为配套设施的一部分来计算,并且归类于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经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程序。

  但是要走通这条道路,则必须具备如下几个重要的条件:

  1. 服务对象清楚并且大小合适:有机肥生产设备应该属于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内容。如果是单独经营、面向市场销售的大中型生产企业的话,就很难符合这个条件了。

  2、规模和占地面积受到严格的限制:配套设施用地总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并且不能超过十五亩。按照河北的规定来算的话,在一千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中所建设的辅助设施用地最多不能超过五亩;而超过一千亩以上的,则最多只能有十五亩。

  3、保留农业用地性质不变,不允许修建永久性的非农业生产设施,并且要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设备以保证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4、要进行备案登记:需要到当地的县级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去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手续。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有多个合作社利用设施农用地建立了生物有机肥厂并且完成了环评审批。

  第二种方式就是按照法律规定把土地性质由商业用地改为工业用地

  如果项目的生产规模很大、工业化水平很高(年产1万吨以上),或者为独立对外经营的商业性肥料厂的话,就应该申请工业用地。

  这条路的意思就是你要用“招拍挂”的方式来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要按照完整的工业项目的审批程序来进行。由于“三区三线”以及生态保护政策越来越严格,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把项目安排到符合规定的工业园区里去(特别是靠近黄河的重点区域)。

  两种途径的主要差异

  比较的角度是设施农业用地和工业用地

  土地用途为农业用地,并且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会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需要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适用范围为服务对象是种植或者养殖基地,规模小,年产量小于5000吨的服务对象;大中型商业化的生产企业,年产量大于1万吨或者采用工业化生产工艺的企业;

  手续流程为:签订用地协议、到乡镇政府进行备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且要完成环评、规划许可和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主要优点是:费用少、程序简单、不需要用地指标;产权明确,可以做长时间的大规模投资